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广告门户网 >> 广告新闻 >> 广告知识 >> 地方广告 >> 正文

河南省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责任编辑: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新闻日期:2023/10/21
  针对互联网广告违规问题突出,监管部门以罚代管等问题,10月16日,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法治研究会会同河南省广告协会,邀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部门在河南省总商会共同召开河南省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研讨会,相关行业人士、法律专家、互联网平台、电商公司等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为当下业界乱象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的呈现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弹窗广告、算法推荐广告、消费测评广告、直播广告、直播带货、软文广告、达人探店等新型广告层出不穷。
  
  2023年5月1日我国施行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直播卖货乱象频出、明星网红虚假代言等行业现象,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发展,着力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迫在眉睫。
  
  今年6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广告监管领域行风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监管领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通知》提出10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和举措,包括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工作、紧扣直播带货广告、弹窗广告、“软文”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加大互联网广告乱象清理整治力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和“屡罚屡犯”等突出问题。
  
  河南省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研讨会在此背景下召开,旨在促进河南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普及宣传广告法,共建河南省互联网广告优良生态。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大众媒介平台上的自媒体账号,无论其属于自然人、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自行或受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均应当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播带货、达人探店的营销人员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关注平台内自媒体账号发布违法广告问题,对未依法标明“广告”等违法行为采取防范措施,对不履行法律责任的经营者采取必要制止措施,提供相关经营者履行法律责任的便利条件。
  
  与会专家围绕直播带货广告、弹窗广告、“软文”广告、达人探店等新型广告形式,探讨了广告行为定性、播出规范、适用法条等,并就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多方联席会议机制,构建互联网领域的广告共治发展模式等展开了积极的讨论。直播带货、达人探店营销人员等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等达成共识。
  
  与会专家还围绕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加大互联网广告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作用、督促互联网平台经营企业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医疗、烟草等重点领域的严格监管、针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探索公益诉讼路径等意见和建议。(牛付彦)

中国广告门户网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中国广告门户网:正在更新中......
  •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觉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企业推广
    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