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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石趣园案”宣判 北京某公司侵权诉讼被驳

责任编辑:佚名    新闻来源:互联网    新闻日期:2013/9/9

  北京百钢合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盘山脚下的天津市石趣游乐园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游乐园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对“石趣园”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开庭期间,曾进行报道。前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百钢公司于2012年2月在国家商标局依法取得“石趣园”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保健、疗养院、矿泉疗养、动物饲养、植物养护、花卉摆放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至2022年2月。被告石趣游乐园成立于1995年1月1日,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景区管理服务。其成立后一直使用“石趣园”至今,被告在其经营的游乐园门票、宣传册等处使用“石趣园”名称,并以“石趣园”这一称谓对外做旅游景区宣传,有一定的影响力。

  针对百钢公司的起诉,被告石趣游乐园的代理人反驳道:首先,被告使用“石趣园”这个名称在先,而原告注册在后。其次,“石趣园”属于被告所辖景点的专有名词。第三,“石趣园”实际上是被告所经营的一个景区,是一个地名,而非一个单纯的商标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石趣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观全案证据可知,“石趣园”系被告为自己经营的旅游景点所做的命名。被告为开发宣传该旅游景区,在门票等载体上使用的“石趣园”标识,是为指示门票对应何处景点,向游客客观表述必要的信息。由于被告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其次,被告使用“石趣园”属于在先善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在后,且未实际使用。综上所述,被告使用“石趣园”的行为并未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同时,被告一直使用“石趣园”标识,并没有因原告将“石趣园”注册为商标而额外获益,而原告从未在核定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故其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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