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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金致钻”不容大连“至金至钻

责任编辑:佚名    新闻来源:互联网    新闻日期:2013/9/9

  北京刘女士是做珠宝生意的,她是“致金致钻”商标注册人。刘女士发现,大连有一家注册的商贸公司叫“至金至钻”,也是主要做珠宝生意的。这也真是巧合,一个是注册商标,一个是公司名称,虽然不是一回事,也不是一个字,但刘女士不让呛了,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
  
  她说,被告商号使用的“至金至钻”读音与我注册的商标相同,文字书写近似,文意相同,具有高度相似性,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庭让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号;立即停止使用该商号进行经营;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标销售商品。
  
  被告也是有备而来,称《商标法》有规定,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应撤销,但没说与普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可撤销,原告商标是普通商标,所以原告前二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至于第三项请求,自己没有有意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经营,只是在经营中使用企业的名称,按法律相关规定,自己愿将商场内墙与外墙上的“至金至钻”四个字重新做成企业名称。
  
  去年11月上旬,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四字作为企业商号;被告立即停止“至金至钻”商号从事经营活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上诉。
  
  结果今年4月,被告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编辑点评
  
  致金致钻,拒绝雷同;若有模仿,必先肃清;法律在手,莫敢不从;与其跟风,何如自重。
  
  在一个喜欢跟随的环境里,人们总是喜欢借用别人的成果,却总缺乏创造属于自己东西的热情。这样的心理背景,让一些人从抄袭开始,以复制为荣,毫无创意可言,却并不觉得有多么丢脸。
  
  只有在一个崇尚个性化创造的环境中,人们才会真的以跟从他人的创意为羞耻。而在一个以抄袭不断获得利益的氛围里,人们才会毫无底线地去抄袭,并且窃喜。
  
  如果是巧合倒也罢了,如果刻意为之,只能证明,抄袭者是多么寡廉鲜耻,并且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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