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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主导太子奶“被破产”挑战中国司法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10/5/1

    花旗主导的太子奶在英属开曼群岛被破产一案震惊了国内舆论界,更引起了国内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本报经咨询大多数律师,他们认为,从此前的达能娃哈哈之争来看,花旗银行制造的境外宣告太子奶破产并接管太子奶企图很难达到目的。

    而北京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源则表示,太子奶的主要产业在中国内地,受中国内地的法律保护,清算人无权到内地清算太子奶的产业。

    4月27日,太子奶集团党委书记、分管法律的副总裁韩月平等三名高管以及集团五位律师聚集北京集体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三位高管表示,“我们正在从法律上做准备,揭露花旗等十一家外资蓄谋已久的阴谋”。韩月平这样告诉记者。

    花旗设局彻底套牢太子奶疑背后另有目的

    “花旗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强逼抵押土地,单方在开曼诉讼,是造成太子奶经营动荡、株洲社会动荡的最主要诱因。”这得到社会广泛一致认为。

    说到花旗银行与太子奶是如何结怨的?韩月平告诉记者,祸起当时我们认为的一起正常放贷款业务。

    “2006年,太子奶作为我国著名的民企,发展相当稳定,是世界公认的乳酸菌行业领头羊,当时我们无一分钱银行贷款,日本卡尔必思、法国达能等食品界追踪多年寻求合作,世界30多家投资者追着投资。最后我们选定英联摩根、高盛等三家国际顶级投行的注资。由于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花旗也积极地跟我们联络,希望给太子奶贷款,最积极,条件最优惠。花旗并保证是无抵押、无担保、低息的长期合同。”财务总监李颖告诉记者,在花旗银行的“盛情”之下,2007年9月12日,花旗银行联合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合作银行等国际六大财团,决定向太子奶提供5亿元无抵押、无担保的低息三年信用贷款。当年11月,这笔资金全部到位。

    李颖称,据双方协议,花旗提供的贷款的月息为5.12‰,而当时国内贷款基准利息为月息7‰以上。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及尔后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花旗银行本身的经营陷入困境,如果美国政府不救几乎倒闭。李颖告诉记者,几个月后,他们在全球动用一切手段收回资金,花旗银行提出了一系列不正当要求。

    “2008年3月,花旗向我们提出,在原利息基础上上调30%,经协商后,最后仍然上调了20%;5月,花旗用提前还贷迫使太子奶追加担保。”李颖说,不得已,太子奶旗下的7个子公司出具了担保;之后,花旗银行又提出要求太子奶提供厂房和土地抵押,出乎太子奶意料的是,在太子奶答应了这些要求之后,花旗银行又向太子奶提出了提前还贷的要求。

    “花旗银行逼我们提前还贷那段时间,正是我们积极酝酿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时间。”韩月平说,权衡再三,太子奶决定,不能因小失大。“对于花旗银行的所有要求,我们都接受了。”李颖表示,当时太子奶按要求立刻提前还贷3000多万,并且提前支付利息1700万多元。

    但是,太子奶的诚意并没有得到花旗银行的认可,就在太子奶将土地抵押给花旗银行几天之后,2008年10月,花旗银行就在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子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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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旗主导的太子奶海外“被破产”挑战中国司法主权

    英属开曼群岛不承认世界任何国家的法律,承诺保护投资人及公司的绝对财产、资金的安全。结果接受来自花旗的申请破产,已狠狠打了自己一记耳光。

    英属开曼群岛与中国政府无司法合作条款和互惠关系。开曼群岛暨香港保华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送达和执行外国司法文书,剥夺太子奶集团及旗下的中国企业法人权利,直接挑战中国司法主权。

    花旗联合境内某些机构在舆论上恶意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停息,已扰乱了中国市场经济秩序。

    花旗银行这一做法令国内震惊,“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公司怎么在国外未通过中国司法就直接‘被破产’了?”韩月平称,按照2007年他们与花旗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出现纠纷必须由中国的法院并适用中国法律来解决,我们当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双方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因借贷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北京市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判决,为此目的借贷合同各方不可撤销地受该法院(中国的)管辖。”韩月平说,对开曼群岛大法院和香港保华公司的行为,他们除了感到莫名其妙之外,就是认为挑战强大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主权。

    太子奶认为,由于花旗的诉讼申请在中国法律框架内无法达到其搞垮太子奶的目的,所以花旗银行才通过开曼群岛的法律对太子奶施压。

    太子奶海外“被破产”一案引起了北京律师界的关注。“这种跨国破产清算手续比较烦琐,虽然开曼群岛大法院委托清算人对太子奶进行破产清算,但太子奶的主要产业在中国内地,受中国内地的法律保护,清算人无权到内地清算太子奶的产业。”孟庆源认为,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还必须经过中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裁定,破产清算需要符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

    孟庆源称,这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预计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另一位北京不愿公开姓名的知名律师甚至怀疑这一消息的真实性。疑花旗背后有数家顶级外资幕后联合操纵。他表示,即便境外“被破产”属实,也应有法院正式通知。因任何他方债务纠纷而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所做出的法律文件,均不对太子奶集团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他说,我国民法第256条明确规定,影响本国利益的判决,应得不到中国境内人民法院的支持同意,一般情况看来,对太子奶这一民族品牌目前应构不成任何影响,会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外资侵害中国企业利益并非首例结果无一成功

    实际上,本案在中国并非首例。2007年在国内外闹得沸沸扬扬的“娃哈哈——达能纷争”,与太子奶案极其相似,在公平与正义面前,最终达能在国内被判败诉,国外类似案件也无一例成功。

    此类案例的特殊性,应引起司法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关注。不能让花旗明目张胆,践踏中国尊严,扰乱国家安全,破坏经济环境,搞垮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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